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第0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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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以符合國內相關法規標準,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善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師生員工之安全,並達校園永續發展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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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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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 (一) |
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 1. |
一般補助案:以補助學校設置能資源監測設備、GHS化學品管理系統為主。 |
| 2. |
電力管控中心示範學校案: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含用水用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
| 3. |
全球調和系統(GHS)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學校案: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全球調和系統(GHS)化學品管理系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
| 4. |
申請項目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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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補助規定:
| 1. |
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停止下年度計畫申請資格一次。前年度未獲本部補助或有編列配合款者,優先補助。 |
| 2. |
補助內容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
| 3. |
補助內容以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為主。 |
| 4. |
申請示範案學校均應編列配合款,並應自行編列經費辦理一場次示範觀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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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支用之項目限制: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 (四) |
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動中,記錄改善過程(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並評估改善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每項目含三張照片),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應授權本部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學校需提出能源教育落實於課程之具體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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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一) |
申請期間: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 |
| (二) |
申請程序:
學校應於申請期間內,依本部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備妥計畫書一式七份直接寄至本部環保小組(100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3樓)。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園永續發展及環境安全衛生計畫」等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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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文件:
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符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由,並應提列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計畫書內容需完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因各校例皆進行每年度消防檢查)及廢液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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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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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審查程序:
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獲補助之學校應依委員會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七日內報本部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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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審查原則:
| 1. |
計畫書內容應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備完整性、計畫執行能力及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
| 2. |
大專校院所提供之計畫書內容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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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內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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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足以顯示該校在過去三年內對環安衛管理工作已盡力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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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內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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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足以顯示該校過去申請或執行本部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補助計畫時所作之環安衛管理工作承諾項目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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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足以顯示該校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安衛管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作為及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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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示範性學校計畫之學校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關環安衛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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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一) |
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經費動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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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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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每校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其請款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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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直轄市立及其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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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向縣(市)政府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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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直接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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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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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一般補助案,每校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電力管控中心示範案及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每校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 |
| (三) |
獲補助之學校會計事務處理:
獲補助之學校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
| (四) |
成果報告: 獲補助之學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校園永續發展及環境安全衛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面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並上網填報計畫執行成果,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含經費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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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獲補助之學校應予配合。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並停止下年度計畫申請資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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